凝聚爱心的善款善物,怎样才能够真正送到受灾困难群众的手中?日前,自治区政府出台《自治区本级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部门代收要按时缴入财政专户
如何进行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收与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接收单位)原则上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特殊情况下也可接收社会的捐赠款物。
按照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救灾捐赠资金财政专户,方便直接接收政府、社会各界等渠道提供的救灾资金,拨付捐赠者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等。
《办法》规定,接收单位接收捐赠资金应使用专用账户办理,在灾害发生期间,接收的捐赠资金到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缴入财政专户,其他时期按月缴入财政专户。
定期向社会公布善款“明白账”
爱心救灾捐款募集多少了?这些善款都用在了哪里?灾民有没有受益?作为爱心捐款人,这些都是他们希望了解的。为了“不负捐者情、交出明白账”,《办法》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广西慈善总会,应定期向社区公布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接受自治区拨付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地区和单位,应定期将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报告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广西红十字会、广西慈善总会等单位要对相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另外,《办法》也要求审计部门、监察机关应将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列入重点专项审计和监察计划,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依法进行审计和监察。
捐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捐款钱物是如何使用、分配的?这也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办法》中指出,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解决灾民食、衣、住、医等生活需求;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因灾后生产的恢复;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事项;以及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支出等。
《办法》要求,救灾捐赠资金的分配,要按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捐赠资金,如果捐赠者有捐赠使用意愿的,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如果没有明确捐赠使用意愿的,由自治区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按照规定,负责接收捐赠救灾物资的部门或单位,要建立救灾捐赠物资分类登记表册,按用途由捐赠单位或捐赠接受单位及时组织运往灾区。凡是使用救灾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除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外,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记者文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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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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