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5月1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诉一案,及上诉人张某明、张某与被上诉人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毛某明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携带电钻、岩钉、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世界自然遗产地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峰”底部并攀爬岩体。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
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刑事案件中,法院一审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张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毛某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在全国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600万元;赔偿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的专家费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明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张某明、张某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述刑事案件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江西高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对三被告人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均维持原判。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员额法官王慧军在接受采访时介绍称,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因损毁自然遗迹而以损毁名胜古迹入刑的案件,体现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的司法理念。
【同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员额法官 王慧军
三人在巨蟒峰上打入了26个圆钉,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综合考虑了本案的社会、经济、法律因素,二审觉得(一审判决)还是合情合理的,应给予维持(原判)。
记者 姜涛 王剑 江西南昌报道
责任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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