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者鼓吹“中国威胁” 劝日本加快售印水上飞机

参考消息网7月28日报道 日本《产经新闻》7月27日发表题为《加快向印度出口水上飞机》的文章,作者为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名誉教授詹姆斯·奥尔,编译如下:
日本在1945至1952年被禁止在国内制造防卫装备,之后在相关法律和政策方面也一直受到制约。因此,自卫队的尖端装备大部分是从国外特别是美国购入并获得许可生产的,我们对此可以充分理解。
然而,日本独自开发和生产防务装备的努力并非完全没有意义。日本防务工业的高品质称得上世界水准,可以列举两个例子,海上自卫队的苍龙级常规动力潜艇和US-2水上飞机系统。
之所以写明是“系统”,是因为在潜艇和水上飞机等大型装备方面,运用相关的特定技术和后勤援助极为重要。
日本与美国一样,潜艇和水上飞机相关知识产权多由政府拥有。制造商作为合同承包者进行装备生产。进行海外出口之际,基本上也必须同时将政府所持有的一系列技术转移。
在日本解除禁止出口武器政策的同时,向澳大利亚出售12艘苍龙级潜艇这种梦寐以求的大好机会来了。然而,由于太长时间没有从事武器出口业务,日本政府(特别是防卫省和经济产业省)在综合监督武器出售方面缺乏经验。
澳大利亚政府对尖端技术十分关注,安倍晋三政府也在推动这项出口计划,日本的努力眼看就要取得成果,结果却以失败告终。
但是,如果日本重新振作,实现向印度海军出售大量的US-2水上飞机系统,那么最初的失败也不算白费。印度海军也在强烈期待引进续航距离长、可以水陆两用的US-2水上飞机系统。这种系统可以大大促进西南太平洋与印度洋的和平与安全,而西南太平洋对于日本海洋安全保障态势也是必要的。
US-2的主要用途除了军事行动外还包括搜索和救援,因此,出售US-2不会造成被要求在政治上谨慎应对的问题。但是,这一系统非常复杂,全球仅有日本海上自卫队在使用。它不仅要求飞行员掌握让机体在浪高3米的远洋地区起飞降落的技术,还要求印度海军具备实现这一技术所需要的训练和保养能力。
向外国出售US-2水上飞机必须遵守“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运用指针”,这一指针在2014年武器出口政策变更后公布,是既严格又包含模糊部分的政府指导方针。为制定与实施防卫出口相关的法律,日本政府必须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责任。
在美国等其他防务大国,有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在监督武器系统出售。但日本现在几乎没有在防务出口方面经验丰富的专家,日本企业因此处于不利地位。
日本政府亲自主导推动向印度出售新干线和核电站系统,没有让日本企业直接与海外政府或企业接触。政府这种形式的干预,对保护本国企业与敏感技术非常重要。
正因如此,在US-2水上飞机的出口项目上,日本政府必须作为主体推进政府间交易。
考虑到海洋搜索救援任务这一公共性强的用途,出口US-2也可以与新干线和核电系统同样,被定位为基础设施出口。
中国现在正独自开发水上飞机系统。日本如果想实现对外出售US-2,则相关省厅必须将向印度政府出售US-2视为事关本国利益的项目,迅速且果断采取行动。一刻也不能耽误了。等中国制造的水上飞机在南海和印度洋开始作战行动,那就太晚了。
US-2可以成为进一步深化安倍政权提出的“积极的和平主义”外交政策的有效手段。不仅是印度,日本政府也可以探讨向东盟各国出口以搜索和救援为主要任务的US-2。这一政策有利于加强与这些国家的友好关系及地区稳定。
未能成功地向澳大利亚出售潜艇固然遗憾,但如果日本政府吸取教训,抓住向印度和其他国家出售水上飞机系统的机会,则成功就在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