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日电 西城法院日前对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就“硫酸泼熊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刘海洋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考虑到他能够真诚悔罪,且其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情节轻微,故免予刑事处罚。
京华时报今天援引相关法学界人士观点指出,这种情况不能单纯地称做免予刑事处罚,确切的说法应是定罪免刑。
22岁的刘海洋原系清华大学机电系学生。据检察机关指控,2002年,他先后两次将事先准备的氢氧化钠溶液、硫酸溶液投喂、倾倒进北京动物园熊山黑熊、棕熊展区,致使3只黑熊、两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给北京动物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人则认为,刘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据悉,案件审理前,就适用法律问题,法律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
庭审中,公诉人提出刘海洋已对其行为深感悔意,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指出刘海洋一贯品学兼优,学习努力,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法庭最终认为,鉴于被告人刘海洋能够真诚悔罪,且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其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
记者了解到,如果不出意外,此前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刘海洋将在今年6月份取得清华大学的毕业证书,并准备继续攻读清华大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