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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宇铿一审判刑8年

2015年11月13日 08:55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 

  备受关注的毒贩“保护伞”、汕尾公安局原副局长陈宇铿涉受贿一案有了最新进展。

  记者昨日获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宇铿收受贿赂人民币250.4万元、港币94万元,判处他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陈宇铿落马后供出了曾经的上级——汕尾市公安局原局长马伟灵涉嫌贪腐的事实,为此构成立功获法院从轻处罚。

  现年42岁的陈宇铿系广东揭阳人,于2008年8月至案发任汕尾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其间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兼任陆丰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陈宇铿的受贿犯罪事实共有7大宗,共计收受贿赂人民币250.4万元、港币94万元,其中包括3宗事实为充当刑事案件的“保护伞”,3宗事实为“协助解决工程问题”,以及为11名下属“买官”。案发后,陈宇铿已经退款人民币126.5万元以及港币100万元。

  受审当日,陈宇铿对检方指控的受贿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他提出构成自首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院查明,陈宇铿并非主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检方指控的受贿罪名成立,鉴于陈宇铿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悔罪,而且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已退还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记者章程)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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