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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劫杀两位女性案宣判 被告人一审判处死刑

2016年01月14日 14: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中新网青岛1月14日电 (胡耀杰)1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5年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并引起社会关注的“劫杀两位女青年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德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德彬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见被害人庞某某(女,1995年9月出生)独自行走,遂尾随并上前拦住纠缠、威胁,后李德彬挟持庞某某至某厂区内,致庞某某死亡。之后,李德彬窃取庞某某少量现金,用白色泡沫板遮盖尸体后逃离现场。2015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德彬预谋抢劫后,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公交车站附近伺机作案,见被害人金某(女,1993年3月出生)独自行走,便尾随并强行夺取金某随身携带的挎包,金某反抗呼救,被告人李德彬遂采取勒颈、捂嘴等手段将金某拖至路边绿化带内,用手掐金某颈部数分钟致其死亡。6月26日,被告人李德彬逃离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同年7月7日21时许,警方在哈尔滨市一旅馆内将被告人李德彬抓获。

  据悉,2002年12月6日,李德彬曾因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放火罪,被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德彬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持水泥块击打头部等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因被害人呼救、反抗,采取扼颈的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虽然被告人李德彬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但因其犯重罪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连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并致两人死亡,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必须严惩。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德彬死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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