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各院校、各科研院所、“三资”企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工作的有效实施,为自治区教育、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服务,加强对聘请外籍人员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院所、院校、其它单位和“三资”企业聘请外籍教师、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和外籍管理人员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先进教育理论和先进管理方式的重要途径。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二条 聘请外教、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服务,有利于提高学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水平,培养为自治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 聘请外教、外籍专业技术人员,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我国内教师、科研人员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教、外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四条 聘请单位应根据外教、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专长并考虑到他们的政治背景和态度大多与我不同的情况,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应主动多做工作,帮助他们正确认识中国,增进了解和友谊。
第二章 聘用外教、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的原则
第五条 聘用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教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自治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教,因特殊情况(如外国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教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依情申报,从严审批。
第七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教。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教可用于加强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
第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教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比例,不聘用外籍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九条 严禁以聘有外教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三章 聘用外籍工作人员单位的条件
第十条 外籍工作人员聘用单位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如后勤、安全等)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工作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工作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外籍工作人员工作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具有外籍工作人员必要的生活和工作设施(包括居住地的食宿、卫生、工作等条件),有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聘请单位所在地和外籍人员工作地应是对外国人开放地区,非开放地区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聘请。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经费有保证。外籍工作人员的工资要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外教工资标准按新教外[2004]4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聘用外籍工作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四章 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条件
第十一条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教的,应有本科以上学历,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聘请对象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应有相应的学历证明、技术职称及工作实践经历。
第五章 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外办是外籍工作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外籍人员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外籍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上的有关问题。自治区教育厅是所属院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教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的区级主管部门是其聘用外籍工作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单位必须具备第三章规定的条件,经批准,方可开展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五条 聘用外籍工作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对首次拟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应按其隶属关系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外办会同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进行实地考察,依考察情况,由自治区外办下发文件,确认其聘请资格。
(二)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请外籍教师,按其隶属关系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州市应同时向当地外办申报)。由自治区教育厅与当地外办审核后,报自治区外办审批,并出具外国专家确认件;其它单位和部门聘请外籍工作人员,由其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外办审批,并出具外国专家确认件,据此向我驻外使馆申办工作签证。外籍工作人员入境30日内,持批件及聘用合同、合同附件(复印件)到自治区外办办理外籍人员工作证。办理外籍教师的审批,如其之前在国内其它教育机构任教,需有原聘请单位的推荐信。
第六章 外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对外籍工作人员实行管理。持“Z”(职业)签证的外籍工作人员,在入境30日内,凭外籍人员工作证到服务所在地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 聘请单位要向外籍工作人员介绍我国、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新疆的情况,要求其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聘请单位具体要求:
(一)配备政治、业务较强的中方人员作为外籍人员的合作伙伴,协助其工作、教学,并协助聘方做好其管理工作;
(二)对外籍教师,要严格审定其使用的教材(包括参考、影视及其它资料)和教学计划。要建立对外教的听课制度,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教学评估,提高聘用效益。
第十九条 在聘请外籍人员工作中,要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经济信息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在本单位的图书馆借阅图书要有所限定,严防泄密。
第二十条 聘请单位要尊重外籍工作人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外籍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任何名义在我群众和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外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本职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二条 外籍工作人员在聘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违反我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经自治区教育厅或区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外办审批,方可进行。
第七章 外籍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外籍工作人员的奖励,旨在表彰其在我区各项建设中作出的贡献,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 对外籍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二十五条 对外籍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三级
(一)单位奖:对在工作中做出贡献,使聘请单位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外籍工作人员,可以单位的名义发给奖状(授予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和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纪念奖。
(二)省级奖:对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使聘请单位或部门(地区)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外籍工作人员,由自治区外办组织评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颁发奖牌、荣誉证书,授予“中国天山奖”荣誉称号进行表彰。
(三)国家奖:
1.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工作人员,可以在获得“中国天山奖”的基础上,通过自治区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友谊奖”,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
2.外籍工作人员在华工作期间凡取得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研成果,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有重大意义,或有创造发明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摘自:新疆外侨办网站)